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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新圩一村民小组长非法霸占村集体土地获利遭举报(转载)

时间:2018/12/21 17:33:51 点击:

举报村民代表:廖某送、廖某新、余某坚、廖某忠、廖某强

(实际签名村民附见签名表)

被举报人:廖某权,现任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经村坑塘村小组组长。

位于惠深公路205国道路边,坑塘村民小组有一块10000平方米的闲置土地,其中部分土地政府当时计划征收导致闲置,最终是既没征收又没有给钱给坑塘村集体,应无条件交还村集体土地,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且,国家征收土地的,还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政府没有依法征收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我村仍依法享有上述土地的所有权。

该土地在2003年时任坑塘村小组组长的李某娣就此事召开村民开会同意委托本村村民:廖某新、廖志某、廖某强三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10000平方米内其中部分土地权属问题,但至今尚未解决。廖某权在此之间内将土地霸占为己有,于2010年在没有经过本村同意下租给界木厂,经本村村民发现举报后,在村委书记的监督下,我村专程为该地非法使用问题召开现场开会,得知廖某权出租土地每月40000元租金,当村民提出异议时,廖某权便与村签定合同协议租金和本村集体各分配50%利益来和解,但从2010年至今,廖某权一直未按租地合同将50%租金分配给我村集体所有。2017年起廖某权将该土地租金上升至每月90000元的价格租给惠州市龙腾盛世房地产开发公司作龙腾盛世项目的停车场和临时花园使用。为了独霸利益2017年廖权上任后利用职务之便单方毁灭与村签定租金分配的合同。

廖某权因害怕长期举报他的村民当选村小组长收回被其出租的100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廖某权为了达到控制村小组的权力,保护其所得利益,为此,廖某权一方面收买部分村民违法一户多分支持他抢占选票,一方面串通当地塘吓派出所某些人为支持廖某权的村民违法分户抢占选票大开绿灯,导致我坑塘村新分投票的户代表计有廖某兴、廖某珊、廖某彬、林某威、林某浩、廖某杰、吴某雄、廖某宏、吴某伟、吴某琪共10人。因我村村民在投票之前已经发现部分村民未经村委会出具证明新分户,现场终止了7个新增户代表的投票,但仍有廖某宏、吴某伟和吴某琪因未发现而被参加为廖某权投票,利用新分户抢占选票,廖某权如愿以偿当选为坑塘村小组长。

选举前廖某权非法操纵自己一派的村民分户,选举后又撤销新户口本,恢复原户口原状,显而易见为那般?当选后,我村民纷纷向新圩镇政府信访维稳中心和新圩镇纪检部门反映,但是,我们的举报如石沉大海,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据惠州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显示:选举村民小组长时,凡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民小组,要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行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职数,可按一正一副或一正两副选配。凡年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民小组,可实行直接投票选举,或实行户代表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正副组长。坑塘村作为经济大村历年年收入远远超过规定基数,廖某权操纵以户代表选举目的应该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廖某权当上村民小组长正式上任后一个月左右后,便向村委申请一笔金额约六万元款项,专程为自己新房门口铺路,这种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行径极大的带坏了本村民民风。民意代表,代表民意,一个打着民意代表的名义做代表个人利益的事应该坚决予以打击。

像这样一个为了伤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奸诈小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且一犯再犯。如此一个目无法纪、无良心、无道德、贪婪的村霸决不能成为我村民小组的当家人。

举报请求:

  • 要求归还位于惠深公路205国道路边一块10000平方米的非法侵 占集体土地、出租集体土地的所有非法所得还于村民,并追究伤害集体利益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撤消小组长职务。

2、要求依法查处廖某权操纵选举获得选票的相关法律责任并于追究。

 

呈送!

惠阳区政府、纪委、区监委,惠州市政府、纪委、市监委,广东省政府、省纪委、 省监委,国家信访局、各大新闻媒体。

 

2018年 11月6 日

 

转转地址:http://www.cctv15.net/h-nd-1420.html#_np=2_527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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