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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追讨13年未果,底层百姓最后的救济渠道在哪里?

时间:2023/11/14 15:57:31 点击:74

本网湖南娄底讯:2023年9月下句,刘昌福、陈维新向媒体实名举报,反映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个别领导,在一起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没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判决,使黑心老板拖欠民工工资十多年未果,先后花费诉讼费30多万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全面而客观地审判认定。”这是最高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对法治社会契约精神的一种可观论断。
一桩拖欠了13年的工程款
刘昌福、陈维新分别是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负责人和工程承包人。
鸿源电力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8日。
2007年3月9日,鸿源电力公司成立了鸿源电力娄底分公司,只是不曾让人想到的是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寿终正寝。
2008年3月1日,陈维新与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责任书。
工程内容主要是对新农村建设中的电力线路架设、基础、以及设备线路的改造等。
   

 
2008年6月13日,刘昌福、陈维新作为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与国网路桥供电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及《安全施工协议》,合同约定对新桥镇新桥村10-16号公变杆塔、线路架设、基础、廊下线改造以及折旧设备线路改造,工期90天,合同约定工程第一次预付款按照预算除供应材料以外付予施工单位50%,工程决算后付予施工单位4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线路安全运行两个月后结算,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2008年6月20日,刘昌福、陈维新也以同样的方式与国网路桥供电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新农村2008-3号的《电力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及《安全施工协议》,合同约定对金清镇汝泉村高低压线路改造,工期90天,同时约定工程第一次预付款按照预算待工程量完成50%预付工程单位30%,工程决算后付予施工单位6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线路安全运行两个月后结算,合同也同样约定了其他权力和义务。
接下来的2012年1月1日,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刘昌福、陈维新与国网路桥供电公司签订了关于杨府所学前街建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对杨府所学前街杆塔,线路架设,基础等建设改造,工期180天,合同同样约定了其他的权力和义务。
以上三份合同书,国网路桥供电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刘昌福、陈维新作为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承包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工程结束后,刘昌福、陈维新承包的8个村和学前街的电力安装工程,其中的6个村尚剩5%的质保金35244.4元未支付,可另两个村却欠工程狂981032.99元,学前街欠343348元,总计欠工程款1359625.39元。
2016年9月18日陈维新向发包方发出《律师催收函》,该函明确陈维新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承包了涉案所属工程项目,路桥公司收函后予以默认,但不付款。
寻求司法救助
工程款要不回来,拖欠的是农民工的工资,讨不到工程款只有付诸于法律。
陈维新发出的律师函无果后,即将此起诉至娄星区法院,要求被告鸿源电力公司和国网路桥供电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及民工工资1359625.39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之日至工程款结清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接下来娄星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7)湘13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可令人费解的是:判决书称“双方对部分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合同的相对双方为路桥公司与鸿源公司娄底分公司,路桥公司与鸿源公司也未认可陈维新是合同的实施主体,路桥公司也未与陈维新进行结算,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该工程款而言,甲乙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国网路桥供电公司与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该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力和义务。国网路桥供电公司本应将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给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2012年5月16日注销),再由鸿源电力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陈维新,由陈维新分配支付给民工。这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事实,国网路桥供电公司和鸿源电力公司仗着是国网电力公司或官方势力,尽管以陈维新、罗光明为代表的农民工苦苦追讨的1349625.39元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就是不予支付。
显然,原判认定事实是不顾客观的不公判决。
1.原告总共承包了路桥公司8个自然村和杨府学前街的农村电气化改造工程,有6个村的工程款基本付清,只扣了5%的质保金,另外两个村新桥村和汝泉村及学前街的工程量是由路桥公司委托台州市建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分别为3690812元、2443057元和373348元,其中安装费为1094140元和629097.39元,这样明明白白的事实表明,工程已全部结算清楚,怎么可能只对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
2、原判认为,合同的相对双方为路桥公司与鸿源公司娄底分公司,路桥公司与鸿源公司也未认可陈维新是合同的实施主体,路桥公司也未与陈维新进行了结算。这是不顾客观的错误认定。鸿源公司娄底分公司的原负责人刘昌福及知情人都证实,陈维新就是涉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收取和民工工资的支付都由陈维新享有和承担,鸿源公司娄底分公司的财务凭证也证实涉案工程都是由陈维新与鸿源公司娄底分公司刘昌福进行的财务结算,与路桥公司的工程结算都是由陈维新完成的,再没有其他人进行过结算。
3、上诉人在第一次起诉前,曾委托律师于2016年9月18日发出《律师催收函》,该函明确表明陈维新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承包了涉案的8个村和学前街的电力安装工程,6个村只剩5%的质保金,共35244.4元未支付,另两个村欠981032.99元,学前街欠343348元。路桥公司收函后予以默认,但不付款。
底层百姓最后的救济渠道在哪里?
陈维新、罗光明虽然曾是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员工,但5年后公司的消逝,陈维新等又回到了生养他的原点,以他为代表的农民工,2008年与鸿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进入浙江搞工程,为追讨1359625.39元的民工工资,长达10多年,先后打了多场官司,每年从湖南到浙江来回穿梭,不仅花光了家底还负债累累。据知情人士介绍,陈维新的案件之所以难以落实,农民工工资追讨不回,主要是人为的因素干扰。一是鸿源电力公司负责人旷某与法院个别领导勾结在一起,搞利益输送,旷某其高级轿车白天晚上停放在法院内,人民法院似乎成了“旷某的法院”。二是公司不讲诚信,不按合同办事。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责任书》明确规定“公司有责任管理、督促和检查项目部、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工资找补兑现等各项工作”。鸿源电力公司娄底分公司注销后,鸿源电力公司有责任帮助分公司追回工程款,问题出现以后,多次上门找公司,老板避而不见,最为恶劣的是,老板勾结国网路桥供电公司某些人,说合同是娄底分公司签的,要他们不要支付这笔工程款。三是老板黑心,想吞并农民工血汗钱。2007年3月9日鸿源电力娄底分公司成立(鸿源电力娄底分公司2012年5月16日注销),鸿源电力娄底分公司注销后,其债务应当由鸿源电力公司承担,负责全额把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追回,分配支付给农民工。陈维新告诉记者,之前与旷老板协商追款事宜,承诺支付给陈维新追回款的40%。可时间这么久了,却分文未付,农民工质疑黑心老板吞并了他们的血汗钱。
据工程队长罗光明反映自2007年开始,他带民工去浙江搞工程,共有三个工程队,他是其中之一,工程完工后,也进行了验收,该退回去的剩余材料也退回了。之后陈维新即跟工程发包方国网路桥供电公司全部进行了结算,就是以各种借口赖着不付款。他当时要支付民工工资60余万,民工天天找他吵,他求爷爷告奶奶,到社会上借高利贷40多万,付清了部分民工工资,现在息滚息,负债100多万,天天有人向他讨债,他东躲西藏,已七年没有回家过年了。
对此,罗光明说如果法律保护不了底层百姓的权益,那么底层百姓最后的救济渠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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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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