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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法院一案现多份协议,当事人权益保障引关注

时间:2025年8月29日

我叫李春凤,电话号码13943795339。2023年1月,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就我与长春龙祥煤炭经销公司的债务纠纷作出判决,认定该公司需向我偿还20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长春龙祥煤炭经销公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我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明长春龙祥公司在吉林省东北袜业园热力有限公司(下称“袜园热力”)享有626万元到期债权,随即依法冻结了袜园热力账户中的220万元,以保障我的合法债权实现。但袜园热力为规避执行,向东辽县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称:其与长春龙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通过2020年11月11日签订的《储煤场顶账协议》而消灭,请求法院解除账户冻结。

此后,围绕该《储煤场顶账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法院先后组织了执行异议听证会、执行异议复议听证会,后续又进行了代位权纠纷法庭审理。然而在多轮庭审中,袜园热力交的协议版本却前后矛盾,共出现5份关键材料,可明确区分出4个不同版本:

1. 2023年10月15日东辽法院听证会上,热力公司代理人王俊南提交的、签署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的协议复印件;

2. 无签署时间的协议原件;

3. 签署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的协议原件;

4. 签署时间为2020年10月11日的协议原件。

经我仔细核查,这些协议存在明显造假痕迹:其一,真实协议应为2020年10月11日签订,而袜园热力为佐证“2020年9月30日已入账”的虚假说法,伪造了2020年9月25日的协议;其二,两份核心协议(2020年9月25日版与2020年10月11日版)的公章加盖位置完全不同,协议中三名签字人的签名位置及笔迹也存在显著差异,可明确判断非同一人书写;其三,2020年9月25日协议原件的纸张崭新,绝非2020年时期的纸张,公章痕迹新鲜、字迹墨色发亮,显然是后期补盖、补签,与标称的2020年9月25日签订时间严重不符。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2025年4月2日代位权纠纷法庭审理时,吉林省东辽县法院法官对袜园热力、长春龙祥公司及相关律师提交的伪造协议视而不见。我当庭指出协议造假问题,请求对伪造情况组织质证,同时申请对三份协议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却均被无理驳回。法官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明确规定审理案件,反而依据已查明存在明显造假痕迹的2020年9月25日版协议,作出了完全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

东辽县法院的此番违法办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债权,导致生效判决沦为“法律白条”,更公然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这种无视证据造假、剥夺当事人合法质证与鉴定权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裁判行为,已涉嫌违法裁判,让我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质疑。我恳请相关部门关注此案,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还我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1944730931496723205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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